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署令252号)规定: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根据上述规定,海关确定商品归类主要原则是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查阅、复制相关单证,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商品描述的规范、全面能够更加准确确定该商品归类,例如该商品是以茶叶为基本特征还是以水杯为主体?纸杯材质是什么(纸杯、塑料杯)?杯子所带茶叶为红茶还是绿茶?上述内容均影响海关归类。下面根据商品不同功能、材质、用途等内容给出几点归类建议仅供参考:
1.该商品以茶叶为基本特征,一次性纸杯仅作包装容器,申报商品名称通常为预包装即泡茶,一般按茶叶进行归类,根据不同种类归入不同编码:例如0902.30(红茶)、0902.10(绿茶)等,8位或10位代码需结合商品状态、包装等确定。注明:归入茶叶项下需食品检验检疫。
2.该商品以杯子为主体,茶叶为赠品(茶叶价值极低),主要特征为一次性茶饮杯,一般按照商品材质归入4823.69(纸质淋膜一次性纸杯)或3924.10(塑料一次性杯)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第三条规定: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企业提供商品具体功能、材质、主要用途、实物图片等资料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确定商品准确归类。(注: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14号公告第二款规定,预裁定申请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