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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公告2006年第8号  
2006-06-23                                  阅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2006年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满洲里关区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由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予以征收滞报金;

出口货物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不征收滞报金。

二、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

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三、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四、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五、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接到海关“现场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六、进口货物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隶属海关、办事处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计征滞报金,其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七、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

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八、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九、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滞报金的征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十、隶属海关、办事处在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见附表1)。

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十一、不属于本操作规范第十三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货人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操作规范第十三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

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隶属海关、办事处或审单处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

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向收货人出具《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货人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根据《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要求,滞报金目前仍采取柜台式支付。

十二、满洲里海关审单处负责本关区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审批减免管理工作。按进口货物每票报关单证计算,滞报金减免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满洲里海关上报海关总署监管司审批。

十三、进口货物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可减免滞报金: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军品等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产生滞报的。

十四、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于接到海关签发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口岸申报进口的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如为代理企业须出具双方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查认可,办理滞报金减免审批手续。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滞报的,其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收货人在申报时限内办理了许可证件手续,并在许可证件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军品等特殊货物的,其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后视情审批。如滞报属于非收货人自身责任造成的,免征滞报金,如滞报属于收货人自身责任造成的,按应征滞报金金额的百分之五征收滞报金。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其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并确定不可抗力影响的起止时间,免征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内的滞报金。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其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执法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并确定起止时间,免征起止时间期间内的滞报金。

对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向海关申办减免税、加工贸易备案等手续,因海关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批复而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由海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情况属实的,并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十五、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函(正本);

(二)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正本(如铁路运输货物产生滞报的,责任在运输部门时,须区分中俄双方铁路责任分别提交中方铁路拒收商务记录或俄罗斯铁路不交商务记录等);

(三)滞报金缴款通知书;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五)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例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十六、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受理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有关情况,在《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见附表2)上批注初审意见,由经办关员、科长、部门负责人三级审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随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审单处;异地隶属海关、办事处可先将上述材料传真至审单处,经批准的,由其事后将传真的资料邮寄至审单处。

十七、审单处经关员初审、科长复核、处长审批同意后,上报主管关长签批。批准的,凭加盖审单处印章的《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立即通知隶属海关、办事处,异地的先以传真形式通知

红色通道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减免,由审单处原报关单审核关员凭批准手续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予以操作。同时在《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上批注减免金额和操作员姓名。

十八、对提出滞报金减免的,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隶属海关、办事处、审单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九、隶属海关、办事处接到批准减免滞报金的《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后,在2日内通知进口货物收货人办理减免滞报金的相关手续。

对于绿色通道的进口货物,隶属海关、办事处根据有关批复文件,通过H2000通关管理系统的现场税费打印系统,办理滞报金减免的相关手续操作,同时在《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上批注减免金额和操作员姓名,然后将批注后的《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反馈至审单处。

二十、审单处经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予批准的,在《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上批注原因,经关员、科长、处长三级审批并加盖审单处印章后反馈隶属海关、办事处补办齐全,符合要求后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上报审单处。

二十一、现场海关接到不批准减免滞报金的《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后,应在2日内通知进口货物收货人,退还相关材料并书面反馈不批准减免滞报金的原因。

二十二、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同意,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所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二十三、对上述不予征收滞报金的,隶属海关、办事处经办人员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工作报告单,同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值班科长,值班科长复核后,报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隶属海关、办事处经办人员直接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办理相关操作手续。

二十四、对暂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转关子系统中办理通关手续的过境货物,不予计征滞报金。隶属海关、办事处可遇到时参照上述不予征收滞报金的处理方式迳予处理。

二十五、本公告中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劳动法》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海关  滞报金  减免  公告

 


本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缉私分局  存档(2)

 


满洲里海关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出

校对:张月辉           录入员:杨江波(共印25份)

附表1

滞报金缴款通知

                        编号:200   XXX  

公司:

你公司于200         日在我关申报进口的             ,报关单号           ,已滞报    天,产生滞报金        元人民币。

请你公司收到此通知后,速到海关办理缴纳滞报金手续。                                              

 

 

经办人:

 

(隶属海关办事处印章)

200        

 

 

 

 

 

 

 

 

附件2

满洲里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表

                                                    编 号:200   年XXX第  

申请单位

 

报关单号

 

收货单位

 

货物名称

 

数 量

 

完税价格

 

进境日期

 

申报日期

 

滞报天数

 

滞报金额

 

货物处理情况

凭保放行(  

滞留待批(  

滞报原因及情况说明: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现场海关初审意见

 

 

 

关 员:                科 长:              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印章:

 

200              200            200       

审单处复核意见

 

 

 

关 员:                科 长:              处室负责人及部门印章:

 

200              200            200       

主管关长签批意见

 

 

 

                           签名:            200       

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滞报金减免操作标注:

减免金额:         元人民币

 

 

签 名: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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