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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关务公开手册  
2005-08-29                                  阅读[  ]次 

行政复议关务公开手册

何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监督。

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复议机关重新审议,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复议申请人处于相对的法律地位,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复议申请人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以下情况时可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1..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 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 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 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 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 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纳税争议);

12. 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 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再收到复议申请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受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 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海关内部审理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制机构。海关总署的行政复议机构为政策法规司;各直属海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为法规处(法规室)。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 对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5、 办理海关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事项;

6、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如何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烟草公司等。

3.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行政赔偿请求权人(以下简称“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只能就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权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例如,请求权人可以在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并要求将两者并案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确认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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