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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报关单位、报关员管理有关规定  
2006-06-23                                  阅读[  ]次 

(一)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报关单位、报关员进行管理。

(二)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满洲里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负责。企业管理科办公地址为满洲里海关办公大楼813房间。办公电话为:0470-2299879、0470-2299857.联系人:岳燕群、宋蕾、乌斌。

(三)申请人向海关申请报关单位注册(延续、变更、注销)或申请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注销),首先向海关递交注册(延续、变更、注销)申请书。

(四)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8、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二)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八)报关员注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准予报关员注册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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