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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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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满洲里海关门户网站是满洲里海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官方站点,是实行关务公开、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共参与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满洲里海关门户网站的建设目标是:建成一个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及海关系统各子网站相连接,具有关务公开、接受监督、为民办事等功能的满洲里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使其成为满洲里海关对外宣传的窗口、关务公开的渠道、服务社会的平台、内外交流的桥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总关办公室是满洲里海关门户网站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内容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机构)是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相关栏目内容的采集、报送、审核、更新。

第五条 技术处是网站的技术开发和支持保障部门,负责网站栏目的设计开发、技术保障和安全防范。

第六条 办公室是网站内容的保密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内容的保密检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七条 满洲里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是满洲里海关在互联网上的唯一官方网站。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不得自行建设网站或与其他网站合作,发布涉及政府职能的信息。

第八条        关内各部门(机构)需要新增或修改网站栏目时,应填写《门户网站工作联系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总关办公室审核,总关办公室审核通过由技术处实施,开通后由各部门(机构)负责内容保障。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九条 各部门(机构)按照现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网站内容保障。在满洲里海关门户网站上发布各类信息,不打破关内各部门(机构)现有职责分工。

第十条                 对于“关长信箱”栏目,由总关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受理,打印“关长信箱记录单”,提交相关关领导审阅,关领导或相关部门做出书面答复意见后,由总关办公室副主任依据书面意见进行网上答复。

第十一条      对于“业务咨询”及“人民来信”栏目,由总关办公室网站联络员统一受理,打印“业务咨询记录单”、“人民来信记录单”,经办公室分管网站工作负责人审核后分拨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答复,办公室网站联络员依据书面意见进行网上答复。“业务咨询”栏目原则上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需要答复的人民来信,要比照业务咨询给予答复;对不需要答复的来信,也要进行信息汇总、整理,据此改进我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机构)应指定1名网站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栏目日常维护,同时总关办公室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网站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机构)对相关栏目进行维护时,文章标题应采用小2号小标宋体字,并居中排版,正文统一采用4号仿宋字,且首行缩进2个汉字,行距设置为28,文章中含表格的,表格标题及表格内容字体、字号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排版。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机构)应按照《关务公开实施方案》选择关务公开栏目维护内容,经本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总关办公室审核,总关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返至相关部门(机构),相关部门(机构)据此对关务公开栏目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技术处网站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监控网站运行情况,确保网站各项功能正常运行,防止出现信息无法访问、服务链接失败、页面显示变形等问题。对总署开发、各关链接的栏目,要定期检查链接状态,发现错链、漏链等情况立即更正

第十六条 根据总署的相关规定,建立网站内容保障的监督检查办法,定期对关内各部门(机构)相关网站栏目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促进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各部门(机构)对所负责栏目进行维护时应由本部门(机构)网站维护人员采集内容并提交综合科科长及部门负责人审核,留存纸面签字文档备查,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未经审核的内容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防止失真及涉密信息上网,保密部门定期对上网内容进行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上网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满洲里海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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