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号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国务院制发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等文件。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现就进口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复混肥的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硝酸铵复混肥的,进口企业或其代理报关企业应向海关申报硝酸铵的含量比例。
二、国家对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的规定,进口企业在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供由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证明。
三、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进口。
四、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