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公 告
2005年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执行,结合满洲里关区报关单位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业务办理问题
《规定》第八条对报关业务的内容予以明确,并要求下列六项工作应当由企业所属报关员或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员完成;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二、关于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审批注册登记受理问题
满洲里关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和注册登记的机构分别是:
(一)满洲里海关调查局 受理地点:满洲里市东五道街75号;联系电话:0470--2299857 2299827
(二)满洲里海关驻赤峰办事处 受理地点:赤峰市钢铁西街 联系电话:0476---8350377
(三)满洲里海关驻通辽办事处 受理地点:通辽市霍林河大街858号 联系电话:0475—8253132
(四)、海拉尔海关 受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三路5号 联系电话:0470——8236763
(五)额尔古纳海关 受理地点:额尔古纳市 联系电话:0470---6823966
三、关于“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问题
根据《规定》第九条第八款“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规定,对报关企业经营场所做如下规定:
(一)报关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二)跨关区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四、关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问题
根据《规定》第十条第九款“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的规定,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一)组织机构状况和基本财务制度;
(二)经法人签发的“报关业务负责人”聘书或公司董事会任命书。跨关区分支机构经企业负责人签发的“报关业务负责人”聘书。
五、关于“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款“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应是经劳动管理部门签章的标准用工劳动合同。
六、关于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问题
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 MM,宽36M M,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字体为宋体阳文,印油为红色(报关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一)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除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外,还应包括口岸名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满洲里关区口岸名称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包括,满洲里铁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阿日哈沙特口岸、海拉尔航空口岸、黑山头口岸、室韦口岸、额布都格口岸、阿尔山口岸、二卡口岸、赤峰市、通辽市、额尔古纳市、海拉尔区。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
报关企业应于2005年8月1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专用章文字样本,经海关审核后刻制,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不标明口岸名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可在满洲里关区及其它关区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于2005年8月1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专用章文字样本,经海关审核后刻制,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
七、关于报关企业换发证书问题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于2005年9月1日—10月31日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持有效的总公司《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于2005年9月1日—2005年10月30日到备案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样式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样式
二○○五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管理 公告
本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缉私分局,存档(2)。
满洲里海关办公室 2005年6月3日印出
校对:岳艳群 录入员:杨智勇(共印1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