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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公告2005年第1号  
2005-08-31                                  阅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2005年  第1号

 

 

为加强对满洲里海关辖区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21号),我关制定了《满洲里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满洲里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海关 公告

抄送:满洲里市政府。

本关:关领导,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缉私分局,总关各部门,存档(2)。

满洲里海关办公室          2005年1月20日印出

校对:吴庆岩             录入员:杨智勇(共印34份)

 

 

 

附件

 

满洲里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

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总署令第1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满洲里海关辖区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细则》经满洲里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或者经其他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满洲里海关辖区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满洲里市区的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满洲里海关监管处(以下简称监管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向监管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隶属海关、办事处辖区内的运输企业、车辆可向相应的隶属派驻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向隶属海关、办事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隶属海关、办事处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申请资料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初审,核对申报文件原件,对申报文件齐全的上报监管处,由监管处统一审批、管理。

第四条 满洲里海关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证明;

    (六)能够证明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资信良好的的财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监管处审核;向隶属海关、办事处提交申请的由该隶属海关、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 为承运海关货物的运输企业提供担保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满洲里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

(二)从事进出口贸易、货运代理、报关等海关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海关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如有以下情形,不得再为承运海关货物的运输企业提供担保: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重点监管企业。

第八条 为运输企业提供担保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审核由满洲里海关调查局协助监管处办理。

第九条 监管处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螺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监管处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废钢、原木、矿砂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监管处审核;向隶属海关、办事处提交申请的,由该隶属隶属海关、办事处审核。
    第十二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见附件6,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第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三)住所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前科证明;

(四)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监管处审核;向隶属海关、办事处提交申请的,由隶属海关、办事处审核。
    第十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满洲里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满洲里市区的驾驶员的业务培训由监管处组织;隶属海关、办事处辖区内的驾驶员的,业务培训由隶属海关、办事处组织。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上述证件的换发、补发工作由满洲里海关监管处负责;隶属海关、办事处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可以向相应的隶属海关、办事处提交换发或补发申请,隶属海关、办事处将申请上报到监管处,由监管处统一审核。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满洲里市区的运输企业应向监管处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隶属海关、办事处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可以向相应的隶属海关、办事处交回以上证件;注销手续统一由监管处办理。

第十九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的查验关员应对实货(包括品名、重量、数量、规格等)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进行核对,对记载不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有涉嫌违规和走私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的查验关员应对实货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注销;如实货与记载不符,而驾驶员又不能提供合理说明,应作为违规或走私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二十四条 《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由车辆固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卫星定位管理的车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身份证(IC)卡与《汽车载货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第二十七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二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第二十九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驾驶员;改装车厢、车体的;
    (七)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第三十二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关监管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 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资格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生产型企业自有车辆及其驾驶员,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按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运过境货物境内段公路运输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比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满洲里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海关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

    本企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公路运输经营资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向贵关申请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企业注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金:   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担保金或银行信用保函保额(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担保金收据编码或银行信用保函编码:NO________________

担保期限:__________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本企业保证上述内容及向海关递交的有关文件真实无讹,请批准本企业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注册申请,本企业及所属车辆和驾驶员保证自觉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

 

海关审核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批准意见:

 

 

 备注:

 

 

 

附件2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车辆海关编码: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发动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