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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公告2006年第13号  
2006-12-06                                  阅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2006年  第13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满洲里海关将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的时间和范围

2006年9月1日起,在满洲里口岸正式实施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满洲里关区其他口岸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二、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申报

启用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后,报关单位无论是委托录入公司或自行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应在电子数据向海关发送环节插入报关员IC卡进行身份确认,否则不能完成申报。

未办理重新注册和制作报关员IC卡的报关员,海关将不接受其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

三、记分方式

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报关员报关行为并对报关差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进行记分。

对于未通过审单系统报关单逻辑性和规范性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系统将自动对申报报关员进行记分;对于通过逻辑性和规范性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仍存在其他差错或出现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走私、违规行为的,则由海关相关部门对申报报关员进行记分。

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和纸质报关单申报非同一报关员的情况下,对发生报关单填制不规范需记分的情形时,海关对以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员进行记分;对发生报关行为不规范的,海关对以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员进行记分。

四、记分的查询和复核

报关员应当主动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功能菜单下,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记分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报关员对人工记分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记分决定的海关相关部门提出申辩;对系统自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企管部门提出申辩。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岗位培训考核

满洲里海关于每月1日和1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记分超过记分上限的报关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海关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零,允许其向海关申报,并公告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报关员,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对拒绝参加培训考核的报关员,海关将对外进行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报关员  IC卡管理  公告

 


本关:稽查处、驻车站办、驻十八里办  存档(2)。

 


满洲里海关办公室                2006年9月1日印出

校对:宋蕾              录入员:杨江波(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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