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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公告2005年第6号  
2005-12-14                                  阅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2005年  第6号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05号)及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满洲里海关制定了《满洲里海关关于进出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本公告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满洲里海关关于进出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保税仓库  货物  管理  办法

 


本关:存档(2)。

 


满洲里海关办公室               2005年11月29日印出

校对:张辉              录入员:杨智勇(共印4份)

 

附件

 

满洲里海关关于进出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05号)及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办理通关业务的海关现场(隶属海关、办事处  以下简称现场海关)提出货物进入保税仓库存放的申请。

申请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进境车号、申请货物进入保税仓库的原因、保税仓库的名称、申请保存期限等。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请之外,还须提交收发货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协议。

第三条 现场海关受理入库申请后,2日内进行初核,提出初核意见后,报监管通关处复核。监管通关处2日内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入库的决定。

现场初核和监管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如果代理人代为申请,须审核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否有委托协议。

(二)申请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事由是否符合海关批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条件。

(三)保税仓库经营范围是否与所存货物对应。

(四)存储期限。

(五)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海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监管通关处应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不同意其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审核结果应反馈给提出初核意见的现场海关。

第五条 申请人持海关同意入库的书面通知和货物报关材料向现场海关进行申报。

报关材料应包括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进口或出口运单及其随附单证和其他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第六条 监管通关处(查验中心)凭申请人提供的海关审结的进入保税仓库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进入保税仓库的手续(货物入库手续)。同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第七条 监管通关处(查验中心)应对保税仓库的管理和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实施经常性检查。

第八条 在保存期限内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办理出库手续。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十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公告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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