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在严密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进出口企业服务,现将满洲里关区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公告。
二、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三、 满洲里海关审单处负责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职能管理工作。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办理本海关、办事处绿色通道、F径放通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审批及操作工作,其中驻十八里办事处涉及到的报关单撤销除外。
审单处负责对红色通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以及驻十八里办事处的报关单撤销审批和操作工作。
四、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五、隶属海关、办事处审批事项及要求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表1)的形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原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办事处经办关员、主管科长、部门负责人三级审批同意后可进行相关操作。
(二)隶属海关、办事处发现需要修改或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见附表2)。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表3)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内容予以确认。
海关内部职能处室发现需要修改或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隶属海关、办事处根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审批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同意后,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内容予以确认。
绿色通道、F径放通道的报关单由原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及时完成修改或撤销操作,不需通过H2000通关管理系统再向审单处发送电子申请;
红色通道报关单需要修改或撤销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审批后,通过H2000通关管理系统向审单处发送电子申请,由审单处按照相关要求审批后及时完成修改或撤销操作。
六、审单处审批事项及要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的形式,对红色通道进出口报关单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原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办事处三级审批同意后,以传真方式报审单处。
审单处原报关单审核人员予以复核,报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专人负责进行相关操作。
审单处在人工审单审结前需退单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审结后发现需要修改或撤销的,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七、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至第十条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二)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修改或撤销内容涉及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八、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表4)。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十条之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表5);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表6)。
九、隶属海关、办事处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经关领导批准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十、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7),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8)。
十一、凡需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至第十条审查程序办理即涉及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当制作《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见附件9),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隶属海关、办事处按照审查程序办理时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格式文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附表1)格式文书中“海关批注栏”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文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对《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的格式文书加盖海关行政印章。
对涉及到的红色通道报关单,隶属海关、办事处根据审单处审批意见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格式文书。
十三、报关单中备案号、进口日期、经营单位、许可证号、批准文号、随附单据代码及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核销的监管证件号、集装箱号等项目出现错误的;
实行舱单管理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号等项目出现错误的;
受H2000通关管理系统限制,上述项目出现错误时,需进行报关单撤销处理;
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相应的审批要求,经审批后,可进行报关单修改操作。
十四、红色通道报关单下列项目出现差错时,隶属海关、办事处三级审批后可予以修改,不必报审单处。
(一)合同号部分字母(数字)错误的;
(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错误的;
(三)备注栏打印不全或汉字错误的。
十五、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十六、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由海关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十七、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十八、违反本公告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海关 进出口 报关单 修改撤消 管理 公告
本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缉私分局 存档(2)
满洲里海关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印出
校对:张月辉 录入员:杨江波(共印25份)
附表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编号: XX海关 〔 XXXX 年〕 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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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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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类别 |
□进口 □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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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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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修改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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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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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撤 销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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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数据项(进口/出口) |
原 填 报 内 容 |
应 当 填 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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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按审查程序办理的项目 |
商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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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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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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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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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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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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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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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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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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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者撤销原因:
兹声明以上申请理由和申请内容无讹,随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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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批注:
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我关同意/不同意 修改/撤销。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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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
在□复核/□监控/□分析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发现以下报关单数据有误,请 (部门):
□撤销由于 申报有误编号为
报关单。
□修改编号为 的报关单,将该份报关单中的:
1、 栏目中 申报内容修改为 ; 2、 栏目中 申报内容修改为 ;
3、 栏目中 申报内容修改为 ;
联系部门: (盖章) 部门经办人:
签发日期: 主管科长:
部门负责人:
-------联系联------
经审核,同意该份报关单□撤销/□修改。
经办人意见: 日期:
科长意见: 日期:
处长意见: 日期:
部门签章:
备注:本联系单“□”中填“√”表示“是”;填“×”表示“否”。
--------审批联-------
附表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