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措施名称 | 政策措施内容 | 相关文件 | ||
| 适用区域范围 | 适用企业类型及条件 | 核心内容 | ||
| 承接海关总署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授权检疫审批 | 全省范围 | 进境前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相关企业 |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主动承接总署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授权检疫审批,加快相关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促进农食产品进口。 | 1.《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1号) |
| 2.《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2号) | ||||
| 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 | 全省范围 | 满足提离条件且向口岸海关提交申请的进口企业 | 经口岸现场检查未见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进境种苗,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允许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存放于符合防疫要求的场所。 |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3号) |
| 进境生物材料检疫改革 | 南京地区 | 进境生物材料企业 | 1.满足相关条件的进境SPF小鼠或大鼠进境隔离期由30天调整为14天; 2.进口基因检测用动植物及其相关微生物DNA/RNA,免于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3.进境SPF鼠指定隔离场使用证由批批办理调整为一次办理6个月内多次使用。 | |
| 提升进口粮食通关效率 | 全省范围 | 进境粮食贸易企业和定点加工企业 | 1.加快检疫审批速度,可凭电子材料申请许可证和办理流向变更手续; 2.经申请可免于锚地检疫,实施船边检疫、边卸边检模式; 3.全面推进两段准入的附条件提离措施; 4.开展自贸区进境粮食品质检验改革试点,评估风险较低的产品可免于品质检验。 | |
| 免除出境新鲜水果(冷冻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提供无污染源证明材料。 | 全省范围 | 出境新鲜水果(冷冻水果)果园及包装企业 | 出境新鲜水果(冷冻水果)果园及包装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无污染源证明材料。 | |
| 免除企业办理进境水果检疫许可证提供存放场所证明材料。 | 全省范围 | 进境水果企业 | 进境水果企业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不再要求提供存放场所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