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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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