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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在海关办理备案的,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提交《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并同时提交上述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明的材料。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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