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第六条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司进口货物不是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也不涉及特殊监管区及保税监管场所间的流转,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